名稱 |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陽新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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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748 | 發布日期 | 2021-11-20 | 發布機構 |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文件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所屬機構 | 縣政府辦 |
各鎮人民政府,各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
《陽新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陽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陽新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黃石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民政、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
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所轄區域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巡查、告知、勸阻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四條 禁止燃放區域:陽新縣中心城區(經濟開發區、城東新區、興國鎮)。東界:下雉大道以西;南界:小南河以北;西界:G351以東;北界:興富大道以南。以上道路整體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如需調整禁止燃放區域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并發布通告。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統一設置警示標識。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或非法運輸、儲存、經營、攜帶煙花爆竹。
第六條 在城區舉行大型慶典活動,需燃放禮花的,依法經公安機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學校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納入宣傳教育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遵守本規定負有管理和教育責任。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應急部門予以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在禁鞭區域內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從事婚慶、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或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元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負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使用電子鞭炮、電子禮炮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解釋工作由縣禁鞭辦、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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